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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

 

2021年12月24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。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,包括总则、预防和治理、案件办理、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、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、国际合作等章,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,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,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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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通过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件案件,为大家解读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。

 

【麦某甲等人涉恶组织案案情简介】

2016年2月,李某佳、陆某攸、吴某明三人共同出资在徐闻县某镇开设碎石加工点,因作业需要,运输车辆需经过麦某甲生活所在村庄。为谋取非法利益,麦某甲纠集叶某某、麦某丙、麦某乙、麦某丁、麦某戊,非法拦截、阻挡该运输车辆正常通行,并通过恐吓威胁、打砸设备等手段多次向被害人李某佳等人索要“买路钱”“保护费”共计人民币132000元。

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辩护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,依法对麦某甲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敲诈勒索罪,对麦某乙、麦某丙、叶某某、麦某丁、麦某戊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判处麦某甲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分别判处麦某乙、叶某某、麦某丙、麦某丁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判处麦某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责令麦某甲等人退赔被害人李某佳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2000元。

 

【检察官说法】

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,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,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。”

“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,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群众,扰乱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。”

“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、实施犯罪,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,适用本法。”

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,有组织地进行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,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,足以限制人身自由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,影响正常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的,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。”

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二条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详细规定了有组织犯罪、恶势力组织及“软暴力”概念。

本案中,麦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扰乱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属于恶势力组织。

 

 

 

2024年9月10日 17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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